1、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
2、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3、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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