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样本不会因为是当场处罚的还是按照法律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就存在区别,也就是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正常情况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样本都一样。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式两联的,第一联要被行政机关归档,第二年才会下达到当事人手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中一般都有违法的事实和根据,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