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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应把握的问题

拆迁协议应把握的问题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3-05 12:55:29 已帮助43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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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推定应把握的问题

我们目前现行的上述系列司法解释在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方面肯定了推定理论。由于推定本身系由果朔因的反向思维模式,有时候具备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一种情形甚至两种以上情形的情况下,亦不一定得出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上述列举的反推主观目的的客观情形其实只是主观目的的充分条件,而并非必要条件。但是,根据目前的理论研究及司法现状,列举的方式是比较现实可行的。目前,关于司法推定的规则,仍在研究阶段,没有权威统一的认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我们认为应该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重视搜集和固定“财产处分”及“未履行合同原因”方面的证据


在法律世界里,破案的过程其实就是搜集证据的过程,审查逮捕的过程就是审查证据的过程。尤其是以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案件,全面搜集证据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著的《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明确要求,在具体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要综合运用法定的八种证据,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认定。而且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运用行为人对非法占有财产处分的证据,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10]。我们认为,查明行为人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亦非常重要,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最大程度上可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财产的处分,即涉案财物的流向、去向以可以很大程度上客观地证明行为人当初签订合同的心态。因此,该两方面的证据应当重点、全面搜集,比如行为人银行交易记录、(公司)账户明细及凭证等书证和相关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只有该方面的证据搜集全面、客观、合法,才能有基础事实去结合行为人的辩解和供述综合分析其主观心态。


(二)要更新执法理念,遵循先穷尽民事、行政救济之后动用刑事手段,体现刑法歉仰性


按照法律理论,民事和刑事案件是有严格的区分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又有部分案件是那么“难舍难分”。民法和刑法同为调整社会法律关系的法律,但是对一个行为人来说,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旦走进刑法领域,行为人面对的不仅是财产方面的减少,而且面临人身自由的损耗。这些难以区分的合同诈骗罪经济纠纷案件,受害人目的是挽回损失,不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应当把刑事处罚作为最后保障,在穷尽民事、行政救济之后,不动用刑事制裁不足以保护法益的情况下再行介入。在前置的民事、行政救济手段穷尽后才动用刑事救济手段,可以充分体民事、行政救济手段的作用,同时体现刑罚的歉仰性,进而发挥法律的整体作用。法国学者勒内·达维才说过:使法律成为一门学科的并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本身,还有法律条文背后的因素。这些因素正如张瑞华教授所说的:“是很多寓意深刻的价值理念在发挥着作用。”[11]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应当秉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检察官不仅仅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而且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侦查监督部门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在审查每一个案件过程中,我们应当时刻坚信这一理念,以杜绝侦查机关无形之中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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