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6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5)具有本条第二至四款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