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人被赋予有相关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
(一)法定义务
1、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当取保候审人想离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需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和决定机关的同意方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当取保候审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取保候审人应在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相关事宜。
3、当取保候审被传讯的时候取保候审人需要及时到案。
4、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二)酌定义务
1、可以视案件情况规定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可以视案件情况规定取保候审人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可以视案件情况规定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可以视案件情况规定取保候审人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