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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开庭时原告

变更抚养权开庭时原告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3-01 19:38:47 已帮助19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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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开庭调节程序
法院当天依法立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当天下午便约双方前来协商,法官着重做调解工作,希望通过调解尽快解决纠纷。在于被告谈话期间,法官以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为大方向,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考虑到孩子的前途,不断激发双方当事人的爱儿之情。被告看到自己的现状,又加上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最终同意了原告的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随后,法官当即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当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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