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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强制许可的适用方式

著作权强制许可的适用方式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2024-02-26 11:05:56 已帮助299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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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1909年的美国《著作权法》确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强制许可制度。该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旦许可他人将其作品制作唱片,或明知他人制成唱片而予以容忍时,其他任何人均可将其作品制成唱片,但必须将其录制作品的意思通知著作权人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可以适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同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由此可见,该项制度开始仅适用于音乐作品录制唱片。1919年,英国《著作权法》也明文规定了此项制度。随着著作权的国际性增强,强制许可使用制度逐渐扩展到大陆法系国家,从原来的仅限于音乐作品扩展到其他作品,并被《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认可。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立法都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适用。

使用他人在作品会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所以,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往往要求先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而该支付报酬的时候也要支付才行。而对于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除了作者声明不能适用外,可以在特定的场合没有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但此时也需要支付作者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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