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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换押

退回补充侦查换押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29 15:24:46 已帮助22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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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换押期限



    1、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接收案件的单位要向看守所送达换押票,即你局应向看守所送达换押手续。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看守所知道案件现在在哪个机关办理,便于看守所管理。如果案件在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要提审该人要经过公安局在提审手续上盖章同意,如果案件在法院或者检察院。



    2、根据法律规定,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案件在被检察院退回之时,犯罪嫌疑人若是被关押,此时也是需要在获得换押证之后,在限定的期限范围之内,转移关押的位置的。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退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换押期限,故此司法机关是可以根据案情换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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