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的关于对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实际运用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解释的通知》中的第六条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如果持卡人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了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后,逾期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那么应当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法条中所述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