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如果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发卡行实施了两次催收之后,经过超过三个月时间仍未进行返还,那么这种情况便应当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都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道自身没有还款能力却仍旧冒然进行大额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资金,毫不顾惜,使其无法得到偿还;
(3)在透支完毕后,进行逃跑、更改联系方式等躲避债务的行为;
(4)抽逃、转移资产,以及藏匿财物等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