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不幸遭遇追尾事故,且赔偿金额超过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上限时,应当如何妥善处置呢?根据相关规定,在追尾事故中导致当事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依照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最高赔偿额度进行理赔,而对于超出该额度的部分,则需由后方车辆的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双方都有过失行为,那么就需要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比例来分担各自所需承担的赔偿份额。
通常来说,追尾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往往是位于后方的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