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时效期限之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凡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者,其仲裁时效期限皆设定为整整一年时间;
若遇如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事故等不可抗力突发情况乃至有其他事由充分合理地导致仲裁时效期限暂时中止,那么从时效期限暂停的那刻起,就需待到中止时效之缘由彻底消除了才能开始重新计算该期间;
在仲裁时效期限进行过程中,如由于被诉方当事人同意承担责任以及其他可使仲裁时效期限中断之原因发生,则自此刻起,仲裁时效期限便需重新开始计算;
剩余部分无其他特殊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