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需要在日常生活及经济方面互相提供协助与支持,保障对方的基本生存需求;
一旦其中一方丧失了劳动能力,另一方同样需要履行对其生活进行扶养以及照顾的责任。
(2)若婚后某一方患疾,则另一方须负起照顾病患或送至医院诊治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以及护理工作。
(3)若配偶一方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独立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则需依法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