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申报工伤鉴别之事宜,其法定申请人主要包括三类对象:
即雇主(用人单位)、遭受职业损害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
雇主应在事件伤害实际发生之日或经医疗机构确认已经成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至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事宜。
2、若雇主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此时,遭受职业损害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有权在一年期限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