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在聚众斗殴罪中所涉及到的"众"这一概念,应当被解读为其中任意一方参与者超过三人即可。
这个解释方式的依据在于,聚众斗殴罪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如果只要求某一方参与者必须达到三人以上才能构成此罪,那么无疑会导致对该类犯罪的放任和宽容,这显然不符合我们打击犯罪的初衷。
然而,如果双方参与者都没有达到三人以上,即便他们的总人数达到了三人,也无法将其归入本罪范畴,而应视为普通的斗殴行为。
在此情况下,若在斗殴过程中出现了其他犯罪行为,例如故意伤害等,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