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员工病假的期限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员工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那么其在六个月之内所累积的病休时间将被视为有效;
倘若员工拥有六个月的医疗期,则其在十二个月之内所累积的病休时间将被视为有效;
若员工享有九个月的医疗期,那么其在十五个月之内所累积的病休时间将被视为有效。
在此期间,员工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9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