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普通程度的案件,警方通常只进行为期14天的拘留,但如果涉及到违法行为严重,如多次或频繁地进行犯罪活动,或者与他人组成团伙从事此类活动的重大嫌疑人,那么警方将执行最长为37天的拘留。
关于被拘留者,若经判断需进行逮捕,则应于拘留之后的第三天开始,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至一至四天,总计7天。
同时,申请人也有权利申请延长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可达一周,即总共14天。
因此,在一般的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拘留时间不会超过14天。
然而,对于那些涉及到多次或频繁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30天。
而人民检察院则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一周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