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遇到借款人在款项偿还到期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情况时,不妨采取以下几种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首先是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
其次可以寻求相关机构或组织的调解帮助;
此外,您也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您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中的第二条明确指出,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和存在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手中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姓名,但只要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依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就应该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那么法院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