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标注册长达三年内未被实际应用,当有第三方主动提出该申请时,商标将面临注销之命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自动完成的过程,还需商标所有者主动发起注销申请。
也就是说,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有权向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而商标注册人则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的两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注册商标并未出现连续三年未被使用或者存在未使用的法定理由等情况。
否则,商标局有权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