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得知:
天然孳息,将归属于所有人;
如若该孳息既被所有人所享有,同时又被用益物权人所握有,那么它就会传送至后者手中。
然而,若是在相关事件中的各方当事人事先有所约定,那便应按照他们的约定来处理。
至于法定孳息,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那就应该按照约定来获取;
倘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够清晰明了,则可以根据交易的习惯和惯例来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