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之后原股东无需为公司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然而,若原股东未能实际履行其应缴出资义务并以股权转让方式试图逃避债务,抑或在股权转让文书中明确约定了前述债务的承担问题,那么该等情形下的原股东需为公司的原有债务负责,且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