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他们是有权利自行协商决定担保的时间范围的。
然而,如果所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的实际偿还期限,甚至与之同时到期,那么这将被视作无效约定。
倘若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有效约定,或者约定内容不够清晰明了,那么我们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即从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开始算起,给予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未能达成共识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则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进行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