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犯下诈骗罪而遭拘留后,行为人无法任意地离开拘禁场所。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侦查机关经过严谨的调查取证工作,且证据充足显示该犯罪嫌疑人确已构成了诈骗罪名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将此案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由后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能按时出席法庭审理,同时避免其逃脱法律制裁,有关部门将会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诈骗罪嫌疑人是不可能轻易获得释放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