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非机动车辆所引发的意外事故中涉及的逃逸行为,必须依照细微的案情状况进行对应惩处。
例如,若肇事后逃离,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者,应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以人民币200元至2000元之间的罚单;
然而,假如在交通肇事之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肇事人将受害者带离事故现场并隐藏或遗弃,导致受害者因无法获得及时救助而死亡或遭受严重伤残的,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