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调解过程中,可能需要度过一段漫长的十日等待期。
关于这段时限的具体起始日期,依据情况而有所不同:
首先,若所主张的是财产损失赔偿,那么应自确定相关损失之日起进行计算;
其次,如果涉及到的是人身伤害方面的索赔,则应以治疗全部告终之日为准,即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倘若导致了残疾,那么应从确定残疾之日起开始计算;
再者,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则应自收到受伤人员书面声明之日起开始计算;
最后,若受害人不幸离世,则应自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