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驾驶机动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以下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首先,如果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与其车辆紧密相关的交通事故,且未能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如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等,以至于导致责任难以界定,那么该驾驶员应被判定为全责;
其次,若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而其他各方当事人均未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则应由造成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