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所持有的债权无疑应当被列入破产财产范畴之内。
所谓“破产财产”,即指在破产宣告之时,以及在破产程序终止之前(具体截止时间会依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进行界定),破产主体所有且可用于进行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也就是说,包括了在破产申请获得受理之时属于债务人的那部分全部财产,以及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直至破产程序结束的这段期间内债务人可能新增的任何财产都应算作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