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若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便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依照相应的处罚标准给予刑事制裁,即:
(i)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较大程度的;
(ii)使用已过期或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较大程度的;
(iii)未经授权而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较大程度的;
以及(iv)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内透支,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未按期偿还欠款的行为。
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