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问题,其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此种犯罪的直接攻击对象即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政性以及对公共物资与私人财物的所有者权益的侵犯;
其次,在犯罪行为实施的具体过程中,需要表现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是花费明显超过了其合法收入,同时存在巨大的差距,但是他们自己却无法给出合理的财务来源解释;
再者,作为此类犯罪的执行者,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扮演主导角色;
最后,从犯罪行为发生的动机角度来看,国家工作人员必然是出于故意之目的进行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