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所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内容,我们明确了持卡人在持有信用卡期间,如果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并基于此种意图超过了相关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情况,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四种情形,均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义: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躲避银行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