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之规定,借款协议所涉及之追索时效为三年,其法定时效期间自权益所有者清晰认知到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及对应责任人之日起计。
若欠债未能偿还,且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人大法司将不再予以特别保护。
但如存在例外情形,人大法司可依权益拥有者提出之申请进行调整。
如果逾期失效的诉讼时效确实无法通过各方的积极协商解决,债权人方可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已过期未偿还款项的知会函,若债务人在此函件上签名或盖章,则应被视作对原有债务的重新确认,此种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