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规定为一年时间,其起算点从债权人获悉或应该了解到撤销事项之时开始计算。
相应的法律条文明确指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在债权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撤销事项之日起一年内进行。
如果自债务人实施某项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未曾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