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推动小微企业的健康成长与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已于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
对于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非企业性质单位,将豁免其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同时,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享受税率降至20%的优惠政策。
而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更是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至15%的特别优待。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