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具体条款,其中在第二章节“头颈部损伤”部分作出如下详细规定:
首先,第五款描述“帽状腱膜下血肿,以及头皮撕脱伤的面积如果达到20平方厘米(对于儿童来说,则是达到10平方厘米);
同时,头皮外伤性缺损的面积也需达到10平方厘米(同样地,对于儿童,这一数值应为5平方厘米)。
其次,第六款提到了头皮部位遭受锐器造成的创口累计长度若达到8厘米,或者儿童达到6厘米;
而钝器所致的创口累计长度则需要达到6厘米,或者儿童达到4厘米。
再者,第七款明确指出了颅骨单纯性骨折的情况。
最后,第八款强调头部损伤后确实出现了短暂的意识障碍及近事遗忘的现象。
通常情况下,如果酒瓶砸到他人头部并未导致骨折,且伤口长度不超过六公分的话,那么基本上就无法被鉴定为轻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