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缉拿归案之人是无法进行取保候审程序的。
这是由于取保候审乃是公安机关、监察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针对已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具体而言,它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交付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工作,同时保证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庭作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因此,取保候审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若犯罪嫌疑人仍在逃逸之中,且公安机关尚未将其成功抓捕,则无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此外,办理取保候审还需符合相关的条件,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又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