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诉的流程包括:
1.提交仲裁申诉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仲裁机构根据申诉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3.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至被申请人手中;
4.被申请人需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的十五天内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开庭审理和调解工作;
6.最终由仲裁庭作出裁决结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