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拆迁旧居项目过程中,被拆迁方享有自主选择权,既可选择接受货币形式的补偿,亦可选择置换成房产的方式。
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规以及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合理估值,形成一个以多种货币构成的法定补偿金额,这便是所谓的“要钱”;
另一方面,被拆迁方也可以选择接受房屋产权调换,即“要房”。
此外,被拆迁方还有权利选择将上述两种补偿方式相结合的方式来获得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