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侵犯信用卡管理行为刑事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在持卡人存在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超出规定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离现场,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