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体拥有的财产享受法律的全面保障,严禁任何形式的组织或个体对其进行非法侵占、劫掠、瓜分甚至损毁行为。
而关于农村集体所持有的不动产与动产,这无疑是全体村民共同的财富,是属于我们这个集体的成员所共有的。
同时,在法律规范中明确指出,集体所有的不动产与动产还包括依法被确定为由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此外,还有集体所有的建筑工程、生产设备、灌溉系统、学校、科研单位、文化机构、医疗机构、体育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它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