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所交付的房租已经到期且租户没有按时退房时,相关的经济损失应该由承租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邀请租客所属的单位或者当地居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必要的敦促,要求他们积极履行尚未完成的剩余租期内的交纳租金的义务。
若经过上述途径提醒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未能如期付款,这时业主便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承租人的相应责任,并且有权利收回自己的房产。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