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继承人离世之际,即宣告了继承的正式启动日期;
然而关于遗产的具体分配规划时限,法律方面并无确切规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自继承开始之后,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出其放弃继承的意愿;
如未能及时表达,将被视为默认接受继承。
而对于受遗赠者而言,他们应在得知自己获得遗赠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该项遗赠;
逾期仍未表态的,将被视作自动放弃受遗赠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