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亲不幸离世后,若兄长具备负担能力,他将承担起照顾年幼弟弟的责任。
但倘若兄长已经无法承受这份重担,那么就需要由有经济实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接手抚养工作。
这里所说的“有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维持自身家庭正常生活水平的基础上,仍有余力去承担额外的责任。
只要义务人能够履行好扶养义务,并且这并未对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便可视为其具备足够的负担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