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或第三方享有权利处分权的具备可抵押条件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在地面上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其次则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对土地的使用权利;
另外还包括了海域使用权,同样是针对海洋资源的利用权利;
此外,诸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完整的产品等物资,也在此范畴之内;
在建中的建筑物、船只、飞机等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亦可作为抵押物;
最后,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其进行抵押的其他类型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人可以将上述各类财产合并为一个整体进行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