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制裁中,从重处罚与加重处罚存在着以下显著差异:
首先,二者的量刑区间各不相同;
其次,其适用的具体情况亦有所区分。
所谓“从重处罚”,即是在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刑限度之内,判处更为严重的刑罚。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
而“加重处罚”则是指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可以将所判决的数个刑期中最高的刑期作为起点,并且可以超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来执行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