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之“保释”,即为取保候审之简称,对于已被判定刑罚者而言,此项权利并不适用于其身上。
然而,若在服刑改造过程中符合法定条件,则可获得减刑之机会。
具体来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类型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内,如能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有立功表现的,均可申请减刑。
然而,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则不得低于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