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如果员工在同一家雇主公司任职期间,其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未超过四个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的总和也没有超过二十四小时,那么这些员工就被视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时工,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全日制用工”。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供需双方均可订立口头协议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同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只要有一方希望结束用工关系,都可以随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对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