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涉及住宅用途的建筑,我们将按每户家庭300元的固定标准向被征收入提供搬迁补偿金;
对于非住宅类型的建筑物,我们会依据设备拆卸、安装以及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提供相应的搬迁补偿金。
针对那些无法恢复原有功能的设备,我们将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设备的新旧程度进行补偿。
关于具体的补偿金额,既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亦可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得出结论。
此外,被征收房屋内部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各类配套设施及设备的迁移费用,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