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合资合作修建房屋的行为中,特别当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参与投资的合作方存在亲戚关系或者他们都属于同一大家族中的一员时,这种出资合作建设房屋的行为不仅完全符合农村社会注重亲情、互帮互助的传统道德理念,还非常契合农村地区所推崇的善良民俗风尚,并且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出现,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合法且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