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可通过协议约定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该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
若未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存在模糊地带时,这些财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他们共有享有;
如果它们被明确规定为某一方的财产,则应归属于该方单独所有。
2、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对他们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无约定者则依照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