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将从三个方面详细阐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区别:
首先,二者所发生的时间节点有所差异。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涉及到合同缔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主要针对合同有效成立后产生的违约行为。
其次,从法律性质来看,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范畴,而违约责任则允许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标准。
最后,从赔偿范围来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赔偿当事人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而遭受的利益损失,而违约责任则主要赔偿当事人因对方违反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期待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